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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红果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时间:2014年01月03日 17:40 来源:红果开发区 阅读:12661 评论:(0) 收藏本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红果经济开发区(两河新区)经济发展,加快招商引资步伐,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各类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办企业,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红果经济开发区(两河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投资经营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产业、特色轻工业、生物医药、绿色制造、电子信息以及高新技术产业。涉及煤炭洗选、传统煤化工、资源开采、房地产等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投资者除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以及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以外,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第二章  财税扶持政策

第五条税收优惠

进入新区企业可享受西部大开发和省、市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财政奖励(钢构、门窗加工、简易加工、商混等不在此范围)

(一)单独选址、购买厂房的生产企业

一般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1-2年地方税收归新区部分全额奖励企业,3-5年地方税收归新区部分按50%奖励企业。

对经考核认定的新能源、新光源、新材料及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绿色包装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类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1-3年地方税收归新区部分全额奖励企业,4-5年地方税收归新区部分按60%奖励企业。

(二)租用标准厂房的生产企业

一般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1-2年地方税收归新区部分按50%奖励企业,3-5年地方税收归新区部分按20%奖励企业。

对经考核认定的新能源、新光源、新材料及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绿色包装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类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1-3年地方税收归新区部分按70%奖励企业,4-5年地方税收归新区部分按40%奖励企业。

(三)对从事专业市场经营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留存新区部分第一年全额奖励企业(经销商),第二年、第三年返还50%奖励企业(经销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四)对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享受省、市出台的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以上奖励税收一年兑现一次,在次年奖励到位。

第七条设立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

开发区管委会每年设立1000万元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滚动用于新能源、新光源、新材料及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绿色包装等战略新兴产业。对发展潜力大、技术含量高的企业,由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认定,并经管委会批准后,开发区财政可先期注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厂房建设,待企业投产1年后2-3年内由企业按银行贷款同期利率计算本息分期偿还。

第三章  融资担保政策

第八条 已动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在2000万元以上且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投资项目,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已经达到70%,剩余的可由贵州省盘县红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给予担保贷款。

第九条 已建成投产且税收归属开发区的企业,可由贵州省盘县红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根据企业的贡献程度协助融资、担保贷款,担保手续费给予一定的优惠,担保额度以企业上年度实际入库地方税收的3倍为限。

获得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项目计划(863)、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项目计划(973)、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火炬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等资助的项目,项目成果获得国家科技部、省、市和其他部委认定的可适当上调贷款担保额度。

第四章  收费优惠政策

第十条 新入驻开发区的企业在办理项目审批过程中,属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收费一律免收,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生产型企业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生产用房部分)作为扶持企业发展资金即征即返项目业主,专业市场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

第十一条服务性收费按照自愿、协商、有偿原则,按有关

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五章  用地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进标准厂房;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100万元),按15万元/亩实行土地使用权公开挂牌出让;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由开发区管委会采取“项目带政策”、“一事一议”的方法个案落实。

第六章  厂房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标准厂房可出租出售给企业使用,鼓励企业购买标准厂房,出售价格低于建筑成本价。租用标准厂房的,租金按楼层区别订价:第一层厂房租金8元∕㎡·月,楼层增加一层,租金递减1元∕㎡·月。

第十四条 厂房出租按5年为一合同时段,“三来”企业免收三年租金;高新技术企业免收四年租金;其他企业免收2年租金;

第七章   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对在两河新区投资建设生产型企业或购买商贸城商铺自主经营能按期投产经营的项目业主(包括直系亲属)还可以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其户口均可迁入两河新区,与区域内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二)子女在两河新区入托、入学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三)在两河新区内的项目业主及就业员工均可按政策在区域内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第八章  招商引资激励

第十六条为扩大招商引资成效,凡社会力量为我区引进的鼓励类工业、农副产品深加工、高新技术产业等,根据项目的质量和规模,以实际到位资金对引荐人或单位给予以下奖励:

(一)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10000万元(不含10000万元)的项目,按年度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奖励。

(二)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0万元-30000万元(不含30000万元)的项目,按年度实际到位资金的2.5‰给予奖励。

(三)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0万元(含3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年度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奖励。

(四)对引进世界 500强、国内500强的企业或上市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引荐人或单位,除给予按年度实际到位资金2‰的奖励外,另外一次性奖励50万元的实物或货币。

第九章  优质服务

第十七条 建立以“一站式服务”为核心的政府公共服务平台,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建立和启动信息共享、高效便捷并联审批协调联动机制,提高政务服务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时限,项目相关手续实行“代办制”。开发区范围内各级各部门能办理或审批的项目,由业主提供相关资料,相关部门负责在1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省、市办理相关手续的项目,业主提供资料,由开发区对口业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协助办理。

第十九条 建立投资企业跟踪服务制度。凡在开发区投资新建的企业,实行领导和部门跟踪联系制度,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为确保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开发区工委、管委会或上级批准,有关部门及乡镇一律不得搞拉网式检查、突击检查、交叉检查、重复检查,更不能借检查之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在没有征求企业同意的情况下,不搞任何形式的参观、评比、达标活动。公安部门对企业实行“治安承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 尊重客商生活习惯,不干预客商正常生活。凡客商居住和活动比较集中的场所(含宾馆、酒店和其它娱乐场所),依法予以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新建企业和项目,国家、省、市、县有新的优惠政策,可以享受国家、省、市、县新的优惠政策。对符合享受国家、省、市、县多项优惠政策的,按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能重复享受。

第二十三条 凡能够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项目,项目业主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到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进行初审后,再报请管委会审定后落实。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州红果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联系地址:贵州红果经济开发区(两河新区)联系电话:0858-3225001 3465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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